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许可办理程序
2006-08-09 17:38  文章来源:重庆商贸之窗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行政许可名称: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许可

行政许可依据: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44号)

行政许可收费标准:本项目不收费

行政许可的方式:书 面

行政许可实施程序:

申请单位向市商委提出申请,市商委在接到申请后,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

进行审核并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,对符合条件的,形成审查意见报市

政府审批;对予以批准的,由市商委颁发设立批准书;对不予批准的,书面通知

申请单位。

行政许可承诺期限:

市商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,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,决定不予受理的应

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。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(专家审查时间除外)

完成审查和报批工作。

设立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具备的条件:

(一)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(罐区)内,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备

和储存方式与设施。

(二)仓库(罐区)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;

(三)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;

(四)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;

(五)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
行政许可申请资料:

申请办理《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》应提交的资料(均为一式二份。其

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)

(一)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(改建、扩建)申请表(同时报电子文本

一份);

(二)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;

(三)可行性研究报告;

(四)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、燃点、自燃点、闪点、爆炸极限、毒性等理化

性能指标;

(五)储存、包装、运输的技术要求;

(六)安全评价报告;

(七)事故应急救援预案;

(八)安全审查意见书;

(九)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(需提供图示的应附图)。

(十)经办人的身份证(复印件,验原件);

(十一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
行政许可实施机关:市商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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